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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在全世界著名的城市中,同時擁有山、河、海港、空港者
,
屈指可數
,
高雄市非常幸運地擁有如此得天獨厚的條件。
高雄港的港面遼闊,腹地廣大、氣候溫和、臨海有狹長沙洲,為港灣的天然防波堤,地理條件優良,港灣形勢天成,是台灣地區最大的國際港埠,於民國80年代,曾經是全世界貨櫃裝卸量的第3大港,僅次於香港與新加坡;近年來由於受到台灣產業大量外移,及區域內其他港口
,
包括傳統大港如:香港、釜山以及新興港口深圳鹽田、上海洋山、浙江寧波、山東青島之競爭挑戰,高雄港國際航線之樞紐位置已不復存在。
隨著海運業務逐年萎縮
,
褪去昔日風華的高雄港灣,正積極轉型為亞洲新灣區-高雄展覽館、市圖總館、港埠旅運中心、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輕軌等六大建設陸續完工
,
高雄港灣已呈現截然不同之風貌。
高雄港灣建設的最後一塊拼圖
,
高雄港 13號碼頭一她位於愛河出海口及高雄港的交界,過去是海軍軍用港口,曾是載運金馬人員及軍事物資的重地,在功成身退後更名為光榮碼頭。
該水域約3.4公頃,水深分布在6米到8米之間、平均潮差小,約僅0.45米
,
颱風期間水域波高0.3米以下,靜穩度極高
,
具有絕佳的天然水域環境,堪稱「萬中選一」
,
最適合發展遊艇碼頭的地方。
我們留意到台灣港務公司於106年10月13日在官網上公告:「預計斥資5億元,於臺灣最大商港之高雄港 13、14、15號碼頭,打造國際級規模的「愛河灣遊艇碼頭專區』,其水域部分可開發面積達10公頃,遊艇碼頭泊位總長度約460 公尺,水深約6~8公尺,以興建特殊景緻之遊艇碼頭泊位,預估可停泊游艇約160 席次(以中型遊艇船長約15公尺,船寬約5公尺計算) 。陸域部分則結合高雄市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之展演空間及地下停車場共計有500 車位,未來估計可容「納數千人在此休憩活動」之訊息。
但時至今日2020/08/04仍是空蕩蕩一片
?
為何這個BOT案推出後無人問津
?
為何相關產業對於投標興趣缺缺?國際港灣遊艇發展協會這一年多來拜會各個單位後,得到以下的訊息:整個BOT案範圍太大太廣,造成民間業者的投資成本太過龐大回收時程過長,導致BOT乏人問津,亞果公司也選擇到台南安平港投資,高雄港蹉跎浪費數年,原地踏步,實在令人扼腕。
這段時間
,
我們不斷與台灣港務公司溝通,但獲得的回應卻是「愛河遊艇碼頭開發是採BOT案
,
未來採用何種設計
,
將由招商後取得經營權的投資人決定。
但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
,
其興建、營運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
,
是由主辦機關決定後再予公告徵求,對於台灣港務公司以BOT案作為原始設計不當之搪塞理由
,
讓我們深感憂慮與不安。我們希望藉由成立本協會
,
結合專家、學者、業界、民間的力量
,
除提供主辦機關專業之建議,並喚起各界共同關心遊艇碼頭專區之發展進度,期許高雄港灣的遊艇碼頭能真正邁向國際化,為高雄的遊艇及觀光產業注入新生命。
展望未來
願景-打造亞洲的摩納哥
摩納哥(Monaco)位於法國東南邊
,
靠地中海北岸,三面被法國包圍著,面積是僅次於梵蒂岡的世界第二小國
,
氣候乾燥溫暖,長年陽光普照,屬於典型的地中海氣候,是全球國民所得最高的國家。
摩納哥北面的海格利斯港(Port Hercules)停靠著一艘艘令人難以置信的超級遊艇
,
是全世界最夢幻、同時也是最昂貴的遊艇停泊地點,每年9月在這裡所舉辦的國際遊艇展,是歐洲三大遊艇展之一,該展會匯集了遊艇建造者和設計者,設備供應商、經紀及服務供應商,出產品包括各類輕型遊艇、豪華遊艇
,
以及相關產品和服務等。
摩納哥遊艇展每年都吸引了全球遊艇和奢侈品行業的目光,展會的參與者不僅涵蓋整個豪華遊艇產業,還吸引了私人飛機、私人直升機等其他奢侈品行業的參與。
台灣遊艇產業享譽國際,特別是以高雄在地廠商製造之遊艇及相關零配件更是品質保證。高雄於2014年舉辦第一屆「臺灣國際遊艇展」後續帶動台灣整體遊艇產業蓬勃發展,其中在24公尺(80呎)以上巨型遊艇訂單總長度排名,由2015年的全球第6名,一舉前進至2016 年的全球第4名,僅次於義大利、荷蘭及土耳其,在亞洲國家位居第1名,足見台灣遊艇製造品質與技術深獲得國際肯定。
台灣八成以上的遊艇製造廠在高雄,九成以上遊艇從高雄出口
,
我們認為高雄港灣有絕佳的先天及後天條件可以成為國際級規模的遊艇碼頭基地
,
如果可以透過每年舉辦「國際超級遊艇展
,
吸引全世界最有錢的富豪、最豪華的遊艇都來高雄港灣
,
整個遊艇上、中、下游產業均蒙其利,同時也帶動周邊觀光產業蓬勃發展,雨露均霑,這將是高雄可以重大蛻變的唯一契機:成為「亞洲的摩洛哥」。
年度計畫
大事記
協會章程
高雄市國際港灣發展協會章程草案,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國際港灣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譯名為Kaohsiung International Marina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KIMDA。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推動高雄港灣建設國際遊艇專用碼頭,提升遊艇產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國內、外遊艇碼頭之專家論壇。
二、研究、提出高雄港灣發展之計畫。
三、研究、提出結合遊艇及南部觀光路線之休憩活動。
四、向國際推行銷南部遊艇碼頭及觀光之資訊。
五、規劃高雄遊艇專區,促進相關產業之發展。
六、促進國內遊艇有關規定之國際化與現代化。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管。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請求召開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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